所谓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特定从业者,运用其职务之便,将本应归属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占为已有,且
涉案金额较大这一触犯
刑法的
违法行为。
职务侵占罪在法律规定中具备如下构成条件:
首先,从客体角度来看,该罪行之犯意所指向的即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权权益;
其次,从客观层面观察,该罪行又具体表现为,非法占据本单位财物,并且涉案金额较大的行为;
再次,就主体层级所言,该罪行的施行人选为特定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从业员工;
最后,说起主观心理因素,罪犯在行事时须抱持明知故犯的直接故意,并旨在实现对本单位财物的绝对掌控,无论是否已实际获取或运用这些权力,都不影响
犯罪构成的成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