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常见的
合伙企业种类包括:
1、普通合伙企业,其成员由
普通合伙人构成,
合伙人需对该合伙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承担不
可撤销的无上限
连带责任。
这里提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至少两位普通合伙人(并未设有明确上限规定)共同组建而成。
同时,普通合伙企业还可以细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普通合伙企业。
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及
有限合伙人共同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需对该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无上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需按照其实际缴纳的
出资额度来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限度的责任。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