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乘坐亲友车辆所产生的责任划分问题,实际上需区分几种具体情况进行探讨。
众所周知,事故责任须由交通警察加以确认和裁决。
若亲朋好友心怀善意地让
当事人免费搭乘其车辆,然而却在行驶途中不幸
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当事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失,且经查明本次
交通事故的
主要责任为
机动车驾驶者一方时,那么理应适度减轻该机动车驾驶者的
赔偿责任;
然而,当机动车驾驶者存在恶意行为或是严重疏忽过错时,便需要对乘坐其车辆的当事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
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