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电话卡
帮信罪”,其实质是指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行,其严重性取决于多个方面,尤其是
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如果被告人明知他人在其确定的状态下,正使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仍积极地为其提供包括电话卡在内的各种便利条件,且这种行为最终导致了重大的
经济损失、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甚至还牵涉到众多的犯罪案件,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认定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举例来说,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实施大规模的诈骗活动,且诈骗所得金额巨大,或者受害者人数众多,那么他将面临着更为严厉的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