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律师在案件侦查期间、
审查起诉进程及审判环节,均可独立与委托方一道会晤
当事人。此规定充分显示出,法律事务
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会面并未严格设定为仅限一人参与,同时亦允许多位客户代表陪同出席。然而,为了确保会谈过程中的秩序与安全性,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措施,例如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涉及到国家安全方面的案件,可能仅允许一名律师独自进行会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