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
帮信罪”)而言,其
立案侦查往往需要依赖以下几种类型的关键性
证据:
首先,嫌疑人与特定
犯罪活动之间存在关联性的直接证明材料,例如详细的通讯记录、明确的转账记录等;
其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和支持,例如详实的聊天记录、往来频繁的电子邮件等;再次,能够清晰地揭示
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例如涉及到的非法资金数额、实际受害者的数量等;
最后,与犯罪活动紧密相关的电子数据,例如服务器的详细日志、网站后台的核心数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