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典中,名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行,即指自然人或单位在主观意识清晰之上,故意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协助。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此有具体明确规定。凭借获得的利益程度,确实能够作为判断
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确意识的
证据之一,然而,这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实际行动以及获取利益的状况等多个层面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其是否真正具有明确的意识。因此,尽管获取利益的程度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这个因素就直接推断出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