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批准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主要归属于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三大司法机构。在他们对各类案件进行深入审查的过程之中,除了考虑嫌犯具体的
犯罪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之外,还需全面评估是否有必要通过设定取保候审这一保障手段来确保
诉讼程序得以顺畅地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