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挪用资金”罪行的定义为: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特定从业者,他们利用职位赋予的权力优势,私自将本应属于单位的流动资金据为己有,或是未经许可擅自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并且涉及到金额较大(大于等于三万元人民币)并经过超出三个月期限仍未偿还,又或者尽管没有达到上述
逾期三个月的标准,但是已经把金额较大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被证实在借款过程中包含非法目的。这种
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单位日常资金正常运作的权益及资金安全,同时也违背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