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火车车厢这种特定场所,劫夺乘客个人合法财物,乃是法律对于
抢劫行为严惩不贷的一项重要内容。
以此罪行进行
定罪量刑,需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相关条款,且需结合铁路运输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要求做出通盘分析和全面评估。
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
犯罪嫌疑人在行驶中的列车内部使用了
暴力或威吓的方式,譬如通过言语恫吓、展现携带武器的真实面目,或是暗含携带武器的信息、凭借比对方人数众多的优势,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压迫等,进而强行占有他人财物,或者打着向受害者“借款”、“借物”的幌子,逼迫对方交付金钱财物,甚至采取强制手段出售商品给乘客,从而侵害乘客的财产利益,都应当依法被判定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