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员面临以下若干限制要求:
首先,未经相关执行防御机关的书面审批许可,他们不得擅
自离开所在居住地的城市或乡村区域;
其次,一旦住址、工作职务、以及联系方法等
个人信息有任何变动,须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主动将变化情况向相应的执行方报告;
再次,每当接到
传唤时,务必准时到案,积极配合调查;
第四,不得通过任何手段干扰
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销毁、篡改、仿制有关
证据,亦不得串通现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