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偷
逃税款行为的
处罚规定为:对于纳税人采用欺骗和隐藏手段做出
虚假纳税申报或故意不进行纳税申报以逃避纳税的行为,如果其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量较大且占应纳税比例超过百分之十,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
罚金刑罚;
若属于
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依法支付罚金。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