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生产及贩
卖假药犯罪案件的
立案侦查具体准则如下:第
一,制成品中含有超过法定标准的有毒或有害物质;
第
二,药品本身并不含标注中所提及的有效成分,有可能导致延误病情的诊疗过程;
第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超过法定规定,有可能因此耽误疾病治疗;
第
四,药品中缺乏急救所需的必备有效成分;
第
五,其他任何能够对人类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已经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
《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
销售假药案(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五种应予
立案追诉的情形: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