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在日常司法实践中,若某一方在法院
提出离婚申请时未允许另一方探视子女,则后者有权向法庭发起
诉讼程序。
在此过程中,倘若申请者提出的探视行为并无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法院将依照法律原则予以支持。
当夫妻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实际承担
抚养责任的一方父母仍依法享有的子女
探视权利,而负责照顾子女生活起居的父母则有责任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帮助。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