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签名确认过的
证言中,若是在之后的复审或再审过程中发现提供的信息存在失实情况,您仍然有权利根据事实真相作出诚实、客观的表述,同时也应当解释为何曾经做出失实的描述,这样就可以进行翻案的操作。
然而,当您所提供的信息确属实情而并非失实时,便无需刻意去改变证言内容,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您需为自身带来不利的法律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于所有案件的判决,均是以
证据为基础,注重调查研究的结果,并且不会轻易地采信仅凭口头阐述的供词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