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了无期
徒刑之人,若能够符合特定条件,便可获得相应的
减刑机会。
在服刑期间,倘若此人能够严格遵循
监狱法规制度,积极参与监狱的改造及教育项目,并且展现出真实的悔过之意或优异的
立功表现,那么可以依法获准减刑。
然而,如果罪犯做出了显著的表现,如成功阻止其他罪犯施行重大
犯罪行动、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科技革新的成果等,皆属于
重大立功行为,理应得到减刑。
在经过减刑之后,罪犯实际应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