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凡故意对他人实施殴打或
故意伤害其身体者,均应遭受行政制裁,这其中包含了
拘留与罚款两种措施。若情节轻微者,则可处以五日内的拘留之
处罚或是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可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同时还需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若殴打对象为残疾人、孕妇、未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此类行为将被视为情节较为恶劣,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惩罚。至于是否会面临
刑事拘留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殴打行为的具体情节,如伤害的严重程度、是否存在预谋、伤害所带来的后果等等因素。若殴打行为已构成故意
伤害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此类行为将被追究
刑事责任,可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若致人重伤,则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
致人死亡或以极其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者,则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因此,是否会面临刑事拘留的问题,取决于具体情况。若殴打行为严重,有可能构成
犯罪,那么就会面临刑事拘留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反之,若情节较轻,则可能仅受
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