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内容如下:1.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的工作职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且数额在较大范围之内者,将受到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罚款责任;若侵占财产的
数额巨大,则将面临以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须按规定缴纳相应金额的罚金;而对于那些侵占
数额特别巨大的
行为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也需要承担罚金或
没收财产的严厉
处罚。2.
贪污罪:
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通过侵吞、
盗窃、诈骗等不法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即构成贪污罪。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相关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亦应按照贪污罪进行
定罪量刑。根据
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依照上述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对于贪污
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罪犯,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的处罚;对于贪污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处罚;而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