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条例,若交通事故
犯罪者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且满足下列任一必要条件,即可暂时采取
监外执行措施:1. 患有严重疾病,需进行长期治疗而无法
羁押的;2. 具有身孕,或者正在为其幼子哺乳的妇女;3. 生活无法自主自立,适用临时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倘若罪犯确实患有无法羁押的严重疾病,则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之前,暂缓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归属于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在交付执行之后,暂缓监外执行的申请应由监狱或看守所提交书面意见,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通过方可生效。因此,若交通事故犯罪者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均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