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中并未明确规定
刑事拘留应对方式以及惩罚的实施办法,而仅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具备特定条件之下便可行使
拘留权。概括来说,刑事拘留是贯穿整个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行,防止
犯罪嫌疑人借机逃脱侦查或者继续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在执行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将会依据法定程序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并根据侦查所得的事实与
证据,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最终决定是否采取
逮捕、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其他
强制措施,抑或是解除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若经调查证实嫌疑人确有罪行,则将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公正的审判;反之,如无法证明其有罪或者
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那么也会依法解除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