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1条明文规定,任何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应严格遵循一系列义务规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必须严格遵守不得离开自己居住之市县的基本原则;其次要细致及时地向上报告自身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的任何变更;再次要以立即的态度返回现场,无需干扰
证人作证,同时也绝对禁止破坏、伪造
证据或者相互串通等行为。除此以外,经由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进一步要求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遵从其他特定的限制条件。至于取保候审人员是否能够通知其所在学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的相关条例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然而根据取保候审人员所应遵守的半定之责,尤其是不得擅
自离开所居住之市县这一项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出,取保候审人员应该始终坚守在原居住地或指定的区域范围之内,因此,通知学校的行为也应在此基础之上进行。若取保候审人员确实需要离开原居住地或指定区域,则必须提前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许可。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人员是有权利通知其所在学校的,但是必须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前提之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