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人员实施
拘留时,必须迅速将
被拘留者送往指定的看守所进行
羁押,且原则上留有最长时长为二十四个小时的余裕。这就意味着,最理想的
刑事拘留执行时机应在拘留裁定下达之后立即予以启动,以此确保被拘留者能够尽早地进入法定程序,并在此过程中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例如及时通知其亲属等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