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交通
肇事罪的
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时应满足以下七种法定情形。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类:正在筹备或进行
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侦查人员察觉到;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
证人直接指控其犯下此罪行;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身边或居住地搜寻到了有力的
犯罪证据;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开始逃亡;存在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未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尚未得到确认;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