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逃税罪所涉及的
刑事法律责任主要涵盖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要附加
罚金。但需特别声明的是,此条款中亦明确指出了一些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境,如:“在税务机构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之后,能够按时足额地补缴应纳税款,缴纳相应的
滞纳金且已承受过
行政处罚者”以及“在过去五年之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而受到过刑事惩罚或是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者”这两种情况均不在此列。因此,仅凭单次
逃税行为并不一定会直接导致
刑事拘留。最终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还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例如逃税金额的大小、占应纳税额的比重、是否已经补缴税款与滞纳金、是否曾经接受过行政处罚以及是否在五年内因为逃税而遭受刑事惩罚等等。若逃税涉案行为确实符合前述无需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就有可能避免遭受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