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已被拘捕的
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侦查扣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之久。若案件情况复杂纷繁、致使期限期满而仍无法得出最终结论者,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获得批准,从而将侦查扣留期限延长一个月的时间。因此,若在
拘留之后经历了为期两个月的侦查工作,并且对于已按法律程序办理过延长期限审批手续的案件来说,从理论上来讲,其完全具备再次开展侦查工作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必须立即将嫌疑人释放。假如在侦查结束之时确定该名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的话,则应该依法予以释放。但是,若未经法定程序纵容其延长
侦查期限,又或是在侦查完成之后并未采取任何行动,直接作出释放结果,恐怕这与法律
法规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