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不慎之人因愤怒而将车辆窗户砸碎,从而面临
刑事拘留的后果,首要且重要的步骤便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应受
刑法惩处的罪行。若已达到法定的
刑事标准,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之人
自首次接受
侦查机关问询或是遭受到强制性措施之日起,便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同时,如果犯罪疑犯或被告在遭受
羁押期间请求委任辩护律师的话,那么,审判法院及其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均需立即转达其具体要求。如遇
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拘留的决定持有异议之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向相应的监督机关提出
申诉或者控诉。若是对处理结果仍然无法满意,则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甚至在人民检察院直接负责审理的案件中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对申诉迅速地展开审查工作,倘若情况属实,则应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若经核实,砸车窗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或者仅属于民事范畴内的争议,此时应该考虑走
民事诉讼途径来加以解决。至于如果涉及到
治安管理处罚问题,便需要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此事。总而言之,针对刑事拘留的申诉及控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所有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