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定,
绑架之后再行谋害被捕者的行为无疑构成了绑架罪。若在这一
犯罪过程当中涉及到杀害
被绑架之人的情况,抑或是蓄意对被绑架者施以重击导致其重伤乃至死亡,那么此等行为理应被视作为绑架罪的一部分,并且适用于该法律条文中对于严重情况的特殊规定,即依法判处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并同时剥夺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
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