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的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受到对
强制措施提出变更的申请时,均须在三个自然日内就此作出决定。这就意味着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段(即每周一至周五)内,上述相关机构有义务对该申请进行细致的审查并尽快作出决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周末属于法律所确定的法定假日,一般而言,国家机关不会在周末期间进行常规的办公运作,所以在周末阶段,针对此类申请的审查及盖章工作往往是暂停的。然而,由于每个地区与具体部门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仍需提醒您向当地的司法机构或者专业的法律顾问查询,以便得到更为精确详尽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