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一位身负吸毒与
盗窃双重罪责的罪犯时,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案情,综合考验并权衡各种因素后进行判决。若
犯罪过程中存在明显
证据显示吸食毒品是导致实施盗窃行为的主要诱导因素,或是吸毒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逻辑关系,那么在法律裁决方面,法院便有可能针对吸毒对盗窃行为的影响力给予一定的
量刑考量,进而在对这一复杂的
犯罪行为做出全面、公正的判断与
定罪量刑时,将吸毒和盗窃两个独立
罪名进行综合性评价。
在实际的审判程序中,法院将依据犯罪所涉及的具体事实与情节,包括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案发时的情境以及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全面评估,以此来确定罪犯应受何种类型的
刑事处罚及其适应的
刑罚执行期限。而对于那些同时触犯吸毒与盗窃罪行者而言,法院有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对两种罪名实施合并裁判及
判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
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