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若欲认定某位员工涉嫌侵占罪,需满足如下四个必要条件:首先,该
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其次,其
行为人需借助于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以不正当手段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再次,
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程度方可
立案,即所谓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及“
数额特别巨大”;最后,该行为还需符合我国刑法中对于
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至于具体的涉案金额标准,则可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指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分别为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和三百万元以上。若员工的行为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便可被视为构成了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