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经审理认定,若
国家公务人员因犯
受贿罪被判罚短期
有期徒刑之后,倘若能有效地遵纪守法,积极参与学习改造,显示出明确的悔过与改过之意,甚至有
立功表现者,可依法获得
减刑。而对于那些在服刑过程中有
重大立功行为的国家
公务人员,例如成功阻止了他人的重大
犯罪活动,举报并证实了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拥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中表现出色,以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等等,都应得到相应的减刑待遇。然而,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因此,假设某位国家公务人员在服刑期间满足以上所述的
减刑条件,并且他的原判刑期为三年,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是有权提出减刑申请的。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减刑,还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监狱的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