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任何知晓或意识到自身正面临
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收益,并且有意对这些利益进行隐藏、转移、购买、
代理销售或采用其他手段来掩盖、隐瞒这种行为的人员,都将被认定为犯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的罪行。对于这个罪行的裁定形式,跟涉案者是否存在积极退回
赃物的意愿有着重要联系,然而,法令本身并没有明确说明,只有当犯罪者全额退赃后,他们才可能得到取保候审的机会。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被告在不试图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的前提下,能在一段时间内重新获得自由。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这需要司法机构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判断。如果被告能够提供相应的
担保或者
保证金,同时也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那么司法机构就有权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退赃行为往往被视为被告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进而可能会对司法机构对其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策产生影响。然而,是否退赃并非是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法定条件。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无法直接推断出必须退赃才能获得取保候审的结论。总的来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我们无法确定是否必须退赃才能获得取保候审。是否退赃的问题,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