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对于袭警且持有
管制刀具的行为,应视为对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
暴力袭击的情形之一。若此类袭击事件并不涉及
枪支或其他
管制器具的使用,以及
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撞击等极端行为形式,并且未对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通常而言,涉案者将面临最高三年不等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然而,倘若涉事者在袭警过程中使用了管制刀具,或者采取驾驶
机动车辆撞击等方式,并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据上述条文中的明确规定,
袭警罪的刑期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因此,对于袭警且持有管制刀具的行为,其所承担的
刑事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若此类行为并未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则可能适用相对较轻的
刑罚;反之,若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则可能适用较为严厉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