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来说,在其服刑期间内,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思想政治以及职业技术教育改造,并确有诚恳的悔过之意以及良好的改造表现,亦或是存在立下显著功勋的行为,则可获得相应的
减刑处理。同样地,对于那些因犯
贪污罪而被
判刑的被告人们,倘若他们在服刑期间满足了上述所述的各项条件,如严格遵守监狱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思想政治以及职业技术教育改造、确有诚恳的悔过之意以及良好的改造表现,甚至是存在立下显著功勋的行为,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然而,最终能否得到减刑的处理,仍需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公正判决进行综合考虑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