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当涉嫌
盗窃罪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未具有被
逮捕的必要性时,亦即其行为并不符合前述
法规所列明的应予逮捕的特定情形,则应对该类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均不应实施逮捕措施。在审查是否存在逮捕必要的过程中,应当全面权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犯罪性质、
情节严重程度、是否真诚悔过并愿意接受
处罚以及是否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等多方面因素。若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并不具备前述法规所规定的
逮捕条件,并且也无其他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必须进行逮捕的特殊情况,那么应当依法做出不予逮捕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