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所谓“
自首”就是指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
犯罪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或
司法部门自动投案,并且对其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全面、客观且真实的供述行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取保候审期间坦白罪行”与“自首”之间并不能画上等号,因为自首要同时具备自主投案以及如实供述罪行这两大必要要件。换言之,尽管罪犯在取保候审期间可能会出于遵守法律的压力而向公安机构坦白其罪行,抑或是为了在侦查过程中更好地配合调查,但这些举动并未完全符合“自首”的严格标准,也无法等同视之。因此实证而言,罪犯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坦白罪行这一行为,依然不能够被归类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