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批准完成
取保候审程序之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各项规定,这其中涉及禁止擅
自离开其居住所在的城市或县城范围、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住所地址变化情况以及及时返回应诉地点等义务,同时还需避免对
证人进行妨碍作证行为或是毁坏、
伪造证物;严禁
串供,干扰司法公正。更为重要的是,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要求他们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例如禁止前往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见面或是参与特定活动,亦或者还需上交护照等通行证件。如若发现有任何
违规行为,
司法部门可能会没收相关
保释金,责令其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释金或者提出
担保人,甚至有可能改变
强制措施为
监视居住甚至
逮捕。在必要时,如有严重违反保释规定的情况出现,可先行对
当事人进行拘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