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欲确立关于
强制猥亵或者
侮辱罪行的
犯罪事实,仅依赖于
行为人的口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配合其他可靠的
证据加以佐证。尽管口供为
证据种类中的一种,然而其本身并不能单独作为定罪
判刑的唯一依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必须具备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支持,这些证据可以涵盖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以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等。因此,仅仅凭借口供是无法判定是否构成
猥亵罪的,还需要结合其他各类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