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任何
触犯法律法规的
犯罪行为人的
非法所得之物及
犯罪所得,理应全数追回或是强制要求退还。而对于被害者合法拥有的财产,需在合理期限内无条件的归还给他们。同时对于
违禁物品以及被告人用于实施
犯罪活动的个人物品,也必须进行彻底的销毁和没收工作。所有没收的物件和
罚金,都需要如数上缴到国家财政部门,严禁任何人私自挪用或是擅自处置。所以,对于
盗窃罪而言,其
违法所得和
赃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缴和退赔,对相关违禁物品以及被告人用于作案的个人物品进行全面的没收处理,同时将罚没财物和罚金全数上缴国家财政部门,严禁未经许可的任何形式的私自转移、挪用或者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