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
拘留或
逮捕程序时,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完成被拘捕者的首次提审工作。然而,该
法规并未明确揭示
刑事拘留之后是否应该实施
刑事逼供措施,然而却明确规定拘留及逮捕之后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工作。刑事逼供乃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人员为获取口供或是其他
证据,采取
违法手段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施加压力、恐吓甚至诱导其做出
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准则,
刑事诉讼程序中坚决禁止非法
搜集证据,严令禁止采用
暴力、强制、威胁以及诱惑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据此可知,除非有其他相应的法律条例或司法解释明确准许刑事逼供的实施,否则,在发生刑事拘留事件之后,均不得进行刑事逼供手法。如若发现有刑事逼供的各种行为产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
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向被拘留、逮捕人出示拘留、逮捕证。
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