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已经被宣判定罪并处以
有期徒刑处罚的
犯罪分子,在其服刑期间内,只要能够本着真诚态度严格遵守各项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法律教育与思想改造,真正展现出极大程度的后悔与改正的优秀行为,或是拥有显著的
立功表现,便有资格申请进行
减刑处理。因此,对于那些因犯贩卖毒品罪而被判处了为期15年的
刑事责任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狱中所付出的努力和表现,只要符合上述所述的条件,就有可能得到减刑的机会。然而,具体的
减刑条件以及减刑幅度,则需要根据罪犯在狱中的实际表现情况以及是否存在
重大立功表现来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若罪犯在狱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例如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揭发举报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具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科技改革成果等等,那么他们将有资格获得减刑。但是,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应不少于7.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