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个人进行
拘留时,须向其展示并出示正式拘留令,同时应在拘留结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此情况通知
被拘留人员的
家属。但若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而通知可能会影响侦查工作的开展,则可以不在此期限内通知相关人员。然而,在执行
刑事拘留之前,原则上应该提前如实告知嫌疑人相应的法律
法规和程序,除非遇到法定的例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