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指出,对于
挪用资金罪的
犯罪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若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如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擅自挪作他用,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
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
逾期未偿还超过三个月;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涉案金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从事非法活动,则该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有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然而,个体工商户雇员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仍需结合实际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涉及到的关键要素包括: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是否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是否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等等。若个体工商户雇员的行为确实符合上述所有条件,那么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他们有可能被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