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典之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构成
职务侵占犯罪行为之人,可施予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罚,并处以
罚金的
附加刑罚。在具体
案件处理过程之中,若涉案被告所
非法占有、掌控的本单位财产已得到成功追回,则该事实可作为酌情考虑从宽或降低其
刑罚的情节加以评估。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法律
法规并未明文规定必须将
非法所得财物归还原主。因此,是否应当返还财物应该结合具体个案情况并由法院依据相关权限进行裁决。倘若返还财物有助于补偿受害单位所受到的损害,从而减轻在案被告的罪责负担,那么法院有可能会采取下令被告返还非法所得财物的举措。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此乃在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非属法律的硬性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