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妨害公务罪得以确立的前提条件是
行为人需采用
暴力、威胁等手段来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若行为人并未实施此类行为,或者虽有实施但并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则其行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在进行案件剖析时,我们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 行为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或威胁手段;2.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确实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3.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引发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倘若行为人的行为未能满足上述
构成要件中的任何一项,例如未曾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亦或是未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形成实质性的阻碍,抑或是未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那么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该行为人的行为便无法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也无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
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
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