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犯罪嫌犯被
司法机关执行
逮捕之后,其接受侦查
羁押的最长时限不可超过两个月。若此期间内遇到案情错综复杂、已到期满仍难以告竣的棘手案件,则可获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予以延长一个月。针对部分特殊类型的案件,诸如地处交通极其不便的偏远区域所发生的极度复杂的重大案件、涉案规模庞大的重大
犯罪团伙案件、跨区域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案件等,若在前述期限内未能完成侦查工作,则可向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或决定,将
侦查期限再延长两个月。因此,从理论层面来看,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侦查期限最长可达到三个月(即基础期限加上延长一个月及延长两个月)。然而,实际侦查工作的结束时间会受到案件具体情况与侦查进程的影响,法律并未对此设定明确的侦查结束期限,故无法给出一个精确的侦查结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