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意义上的
拘留并不等同于监禁。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相关人员进行拘留时,务必要向其展示出正式的
拘留证,而且也是立刻把
被拘留者转送到看守所以确保他们能够立即得到关押。拘留实质上是一项相对临时性的
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
犯罪嫌疑人借此机会进行
逃逸、销毁重要
证据或者继续实施其他
犯罪活动, 而非长久的囚
禁行为。有关看守所的
羁押则是
刑事诉讼流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被拘留者需要在看守所内耐心等待法院的审判结果或者接受相应的
刑罚处罚。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刑事拘留仅仅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步骤,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监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