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初次实施
信用卡诈骗行为,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
犯罪分子,将面临为期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责任,同时应按相关标准缴纳二至二十万人民币作为
罚金。然而,具体的惩罚力度将参照案件性质、例如诈骗数目的多寡、犯罪手法的残忍程度以及犯罪所带来的恶果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后作出裁决。假如犯罪金额庞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将会受到更加严厉地惩处。所以,初次涉及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人员所受到的惩罚,将依照实际情况在上述法定范围内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