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条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八十四条,对于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职业工作者,若他们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了国家相应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擅自发
放贷款,且贷款的金额达到巨大的标准,或者给社会带来了重大的
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将会面临着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起一万元人民币以上至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罚金。然而,如果这些职业工作者在发放贷款时,涉及到了向特定关系人提供贷款的情况,那么他们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对于
单位犯罪的情况,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并且对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前述两条的规定进行
处罚。此外,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私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将收到的
回扣、手续费据为己有,那么他们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认定为
犯罪行为,并接受相应的
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些
违法行为发生在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身上,或者是由国有金融机构派遣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上,那么他们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总的来说,银行从业者如果涉及到
骗贷和
受贿等违法行为,他们将会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社会影响,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的刑期长短将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