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关于合同
诈骗罪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首先,
行为人在需要
签订合同的情境下虚构或冒用了他人的名义进行签约;其次,行为人利用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为
担保手段;再次,行为人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
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
当事人继
续签订并履行合同;此外,行为人在收取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匿;最后,行为人还可能采取其他方式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以上所有情况都必须具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特征,并且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通过欺骗等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当其数额达到较大、巨大甚至是特别巨大时,将会面临相应程度的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